一、商品房售后服务机构是独立于房地产公司,承担保修期内商品房屋的维修和保修,受理与所售房屋有关问题投诉的企业内部机构。商品房的售后维修责任在于房地产公司,目前由地产公司委托物业公司代为履行,期间产生的费用,应由房地产公司承担,并向相关承建商收回。
二、房地产公司需在交房前2个月把符合使用要求的商品房先交给物业公司验收,以便物业公司做好交付前期准备工作,排查质量问题。
三、房地产公司向物业公司交付的标准:详见物业接管验收标准。
四、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,建立业主投诉档案和售后回访制度,制定售后服务工作流程和可行的实施措施,明确售后服务的质量标准,畅通与业主沟通渠道,最大限度地了解和满足业主的需求。
一、业主报修(电话或书面报修)。
二、维修部接待后填写报修单备查(同时通知施工责任单位)。
三、按维修预定期限落实责任单位的维修事项。
四、超过期限安排专业维修人员进行处理。
五、签认维修单(维修部、业主、监理、项目部)。
六、进入维修计量进行结算支付(维修月报、维修台帐)。
七、按季度整理维修计量(结算),汇总书面送达责任单位。